公益项目

百花湖乡三堡

2015年12月5日 分享到:
来源: http://gecf.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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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简介

      在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的关心下,经贵州省民政厅批准,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拨款400万元作原始基金,贵州省首家环境保护基金会——贵州省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于2007年11月正式成立。
  基金会的性质: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托政府引导、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争取海内外热心团体及人士的支持和捐助,为两湖一库保护和污染治理事业及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基金会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基金会主要职能: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两湖一库保护和污染治理事业的认识;举办募捐活动为基金会开展工作筹集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依法组织实施基金保值、增值的经营和投资活动;开展和资助与两湖一库环境保护有关的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资助促进两湖一库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示范项目,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活动;资助开展保护和治理两湖一库的活动及有关项目的实施;表彰和奖励为两湖一库环境保护事业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州省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贵州省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两湖一库: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英文名:Hongfeng Lake,Baihua Lake and Aha Reservoi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 Guiyang,Guizhou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贵阳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托政府引导、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争取海内外热心团体及人士的支持和捐助,为两湖一库保护和污染治理事业及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四百万元,来源于市政府专项拨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贵州省贵阳市青云路30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两湖一库保护和污染治理事业的认识;
(二)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开展工作筹集资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依法组织实施基金保值、增值的经营和投资活动;
(五)资助和开展与两湖一库环境保护有关的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
(六)支持和资助促进两湖一库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示范项目,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资助保护和治理两湖一库的活动及项目;
(八)表彰和奖励为两湖一库环境保护事业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人士;
(九)组织开展有利于我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其他公益活动;
(十)资助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NextPage]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长召集;如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均不能召集,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8-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并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环境保护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具有相应的阅历和较高环境保护治理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参加理事会议及决策能力。
第十四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贵州省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筹备工作组确定;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基金会的理事会议,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四)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遵守本基金会的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六)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七)积极组织参加本基金会的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基金会的第一任监事由基金会筹备工作组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可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超届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基金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和理事长办公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基本管理规章制度;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机构主要工作人员;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贵阳市两湖一库专项治理活动募集捐款 ;
(二)省内外和国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组织委托开展的两湖一库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科研、工作等专项资金;
(四)基金增值和投资、经营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重大募捐活动前,应当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募捐活动计划以便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设立后要制定两湖一库保护和治理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确保所有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进行的大型募捐活动和用于两湖一库保护和治理专项经费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大型保护治理专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NextPage]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转入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按照协议用于尚未完成的公益项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青云304号

电  话:0851-5960120   5960130

传  真:0851-5669225

邮  编:5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