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冰箱着火烧毁新房
(7/14 11:22)
  深圳一消费者因使用东芝冰箱引发火灾,在多次协商未果之下,一纸诉状将东芝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赔偿精神、财产等损失费共计70多万元。

  深圳龙岗法院昨日对此案开庭。法庭上,被告东芝中国公司对“诉讼主体”提出质疑,声称自己并非本案合适被告。最终法庭以原、被告在“诉讼主体”问题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宣布休庭。

  东芝冰箱引来“天火”

  原告起诉状上称,今年1月18日下午,原告位于深圳布吉镇茂业城怡贵楼3座7D单元的家中突发火灾。火灾后现场惨不忍睹,才装修一年的新房被彻底破坏,家中收藏的珍贵邮票、相片及家用电器等全部被毁,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所幸当时家中无人。

  后经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鉴定,“这宗火灾系放在客厅靠阳台角的冰箱中部着火,房间内其它部位无燃烧痕迹”。

  原告家中的这台冰箱是日本东芝牌,于1996年6月从龙岗最大的家电商场富佳商场购得,一直使用正常,在火灾发生前,没有出现任何故障。

  协商变卦惹上官司

  由于认定是东芝冰箱引起火灾,原告曾于1月26日第一次同东芝中国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负责此事的曹先生在得到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的传真后,通知了日本总部,并于2月25日下午协同日本总部所派的2名专家到现场鉴定。当时,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及技术监督局也派人参加。经检查,东芝公司的专家给出了与龙岗区消防部门截然不同的结论,说是冰箱底部先起火,至于底部为何会起火就不得而知了。

  2月28日,东芝公司表示同意给予赔偿,让原告报出详细的财产损失清单和价值,当时原告报出的财产损失估价为21万元人民币。经过谈判,原告将赔偿降到17万元人民币,而东芝则希望再少一些,具体的书面协议要等等再说。3月13日,东芝公司突然变卦,声称火灾不是由冰箱引起,而是外来火源烧着了冰箱,火灾同冰箱无关,故不同意赔偿,原来谈判的结果作废,要赔也最多只赔一台冰箱。

  原告对东芝公司的出尔反尔气愤之极,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诉讼主体是否合适”成为焦点

  法庭上,东芝中国公司做出的答辩认为:东芝中国公司不是本案合适的被告。

  东芝公司代理律师指出,原告家中的冰箱虽然是“东芝”牌的,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冰箱就是由东芝中国公司生产或者销售的,东芝公司也没有为原告提供过售后服务。而据他们的调查,该冰箱的编号是出自东芝泰国公司1995年所生产的。因此,根据《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东芝中国公司既非应承当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也非“经营者”,所以不是本案合适的被告,不存在赔偿的法定理由。

  原告代理律师对此做出反驳,指出根据《商标法》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东芝中国公司作为在中国注册的东芝总公司的代理,对使用东芝商标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质量问题要承担责任。同时指出,东芝中国公司与东芝泰国公司作为关联企业,有利害关系,也都同属于日本东芝总公司,所提供的编号资料并不能确定冰箱是泰国东芝公司生产的。原告代理人还认为,既然东芝公司没有赔偿的法定责任,之前却又曾派出律师与原告进行赔偿的协商,是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