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赔偿私了引发争议
禹州血案60万赔偿谁掏腰包
受害人家属倒在法庭上 《辽沈晚报》记者供图
协议书 《燕赵都市报》记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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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点观察
河北公安杜书贵枪下冤魂尸骨未寒,河南禹州恶警刘德周又欠三条人命。就在
法院审判刘德周之际,媒体突爆惊人内幕,有关人员签下60万协议私了受害人家属。
消息传出,法律界人士见怪不惊地以为,刑事案件当事人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无
可厚非,并指出一向不被国人重视的公民“私权”应得到充分尊重。但60万元巨额
赔款该掏谁的腰包,倒也让法律界人士好有一番争议
60万赔偿私了协议
7月24日,在河南禹州市人民影剧院,许昌市中级法院一审当庭宣判杀人恶警刘
德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将上诉。被告上诉的理由是“枪械走火,酒后乱性”,
非故意杀人;死者家属也不服,理由有两个:一、没有追究刘德周的老婆乔满轲的
刑事责任;二、民事赔偿没有使受害者家属满意。因审理过程中丝毫未提及民事赔
偿,受害者家属当庭也未提出异议,此令众多现场采访记者大惑不解。记者们很快
发现果然事出有因。原来在刘德周枪击无辜案发后的第5天,有关人员与受害方就民
事赔偿私下达成了一份60万元赔偿协议。
《燕赵都市报》记者从受害者家属手里得到了这份协议书的复印件。7月27日该
报将协议书原文刊出。
协议书
甲方:乔满轲(系罪犯刘德周之妻),女。
乙方:陈桂兰(陈桂兰不会写字,此处有其手印)(系死者张保同之妻,张明
军、张彩芳之母)。
丙方:董爱民(系死者董三民、张彩云夫妻之长兄,董乾航之伯父)
丁方:禹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此处为空缺————记者注)
甲乙丙丁四方因二ooo年七月四日发生的禹州刘德周枪击致死张保同、董三民、
张彩云一案,就死者善后处理及家属抚慰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死者张保同丧葬费、妻子及子女抚养费计壹拾伍万元整
(其中有张彩云应赔费用伍万元整)。
二、甲方向丙方支付死者董三民、张彩云夫妻之遗子(董乾航)抚养费、教育
费共计叁拾万元整,(董乾航得到的钱,存入银行,待乾航长致(至)18岁由其本
人支配,在未成年前,对此款的使用需经乙、丙方共同认可方可支取使用,否则,
双方均无权单独支配此款项)。
三、甲方向丙方支付死者董三民丧葬费和父母赡养费计壹拾伍万元整(其中有
张彩云应赔费用伍万元整)。
四、上述甲方应支付费用共计陆拾万元整,由丁方代甲方先予垫付,三具尸体
拉到宾(殡)仪馆内支付,丁方对甲方享有代位追偿权。
五、丁方承担死者董三民、张彩云、张保同丧葬费和处理善后事宜所涉及的其
他一切费用(包括食宿、停尸、服装、火化)。
六、乙方和丙方收到丁方应付上述款项后,应积极协助丁方处理善后事宜。
甲方:乔满轲
乙方:陈桂兰(手印)(张彩芳)
丁方:孟昭智(丁方处同时有禹州市公安局印——————记者注)
丙方:董爱民
见证方:政法委:王坤提
二ooo年七月九日
私了协议来龙去脉
7月4日晚8时许,河南禹州市交警大队公路巡警三中队指导员刘德周,酒后携枪
来到禹州市迎宾路其妻乔满轲开的家具门市部。因租房水电费与房主张保同发生争
吵,刘开枪将张及其女儿、女婿3人打死,并将劝架人击成重伤,逃窜中击伤司机杨
某。制造了震惊国内的“7·4”禹州血案。刘作案后曾劫车5部出逃,后向警方投案。
据报道,死者张保同姐夫李书岭告诉记者说,从7月5日晚上开始,禹州警方派
员和受害者家属就尸体火化问题进行交涉。受害者家属认为事情刚刚发生,刘德周
还未被审判,现在火化尸体不恰当,所以坚决不同意。后警方多次劝说且提出提前
进行民事赔偿,受害者家属同意开始考虑尸体火化的具体时间和民事赔偿事宜。受
害者家属提出,总赔偿金应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而对方只愿意赔偿60万元人民币。
7月9日晚,在受害者家对面的禹州市坪山宾馆三楼一间客房里,一份由甲、乙、
丙、丁四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产生,四方同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7月11日,三具尸体在禹州殡仪馆被推进了焚尸炉,受害者家属这时才从禹州市
公安局张副局长手中拿到了30万元的存折。据死者家属称,警方说另外30万元“暂
存”于张副局长手中,待全部案件结束后交受害者家属。
这样,7月24日审判刘德周时,记者们才没有看到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身影。受害
人及其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据到禹州采访的记者说,四方协议签字后,刘德周妻子就不知所踪。刘德周的
代理律师也说刘妻不好找。他听说有这样一个协议,但没有亲眼见到。记者也曾打
电话想就四方协议采访禹州方面有关人士。有关部门说,此事是领导一手经办。领
导不在他们也说不清。至于领导什么时候回来,有无其它方法联系,答复是说不好。
记者只能从许昌市检察院、中级法院那里侧面了解到,受害人一方在法庭上的
确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许昌市中级法院刘德周案审判长何永钧告知媒体,关于
民事处理,公安局已在先期处理了。这或许可以印证禹州刘德周一案的确有一个四
方赔偿协议。
法院调解判赔
数额不会这么多
与刘德周一案协议赔偿不同的是,河北公安杜书贵一案赔偿是由法院判决的。
赔偿的数额只有6万余元。
6月30日,廊坊市中级法院对“霸州枪杀案”进行了审理。此前原告代理人、北
京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燕昌,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4名原告是
死者牛亚军妻子王莉、儿子牛斌、父亲牛泽峰、母亲于恩玲,要求被告杜书贵、被
告霸州市公安局向原告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20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定,今年6月4日上午8时,杜书贵与妻子童建华乘坐由其子杜辉驾驶的面
包车外出探亲,驶入112国道后,与正常行驶的霸州市供电局电力工程车险些刮碰,
杜辉遂驱车追赶电力工程车,超车后将其强行拦住。童建华下车对工程车上人员进
行辱骂,后杜辉亦加入,双方发生厮打。杜书贵见状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枪,向电力
工程车司机牛亚军射击,子弹击中牛亚军头部,造成其颅脑损伤死亡。杜书贵驾车
与童建华、杜辉逃离现场。
一审判决杜书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妻童建华犯
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子杜辉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判杜书贵赔
偿被害人牛亚军60800元。杜书贵一家不服,在上诉最后期限,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
起上诉。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8月1日杜书贵在廊坊市被执行死刑。
法院判决后高燕昌律师说,法院这样判数额低了。当初提出120万的赔偿,主要
出于对受害者家属精神赔偿的考虑。实际的赔偿数字怎么算也大不了。
刘德周案审判长何永钧曾这样对记者说,受害人及其家属没有向法院提出民事
赔偿请求,法院可认为他们放弃了主张,法院也就没有就此进行审理。如果他们通
过诉讼渠道,所获的赔偿不会多。
北京东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曹宏斌法官和东城区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周德岭处长
都说明,受害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的调解,数额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规
定。法院判决的赔偿,只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主要有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
就医费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诉法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就刘德周一案的协议赔偿言
道,3个人赔偿60万已是一个天文数字,正常地说赔不了这么多。
刑案赔偿
私了无可厚非
和媒体惊曝禹州血案60万赔偿私了内幕不同的是,法律界人士对此持无可厚非
的态度。认为刑事案件的赔偿,既可以由受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
赔偿,也可以由当事各方不经法院达成赔偿协议,也就是普通百姓所言的“私了”。
法律并不禁止这样的行为。但刑事案件本身是绝不允许私了的,必须由公诉机关提
起诉讼,法院做出判决。
陈卫东教授告诉记者说,刑事诉讼中被告一方和被害一方,在赔偿问题上是可
以达成赔偿协议的。他说,这个协议无论是由公安机关还是由检察院来主持,或没
人主持由双方自愿达成都是可以的。但这个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靠的是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此外被害一方可以反悔,有权利重新提
起诉讼。如果一方反悔是在刑事案件一审结束之前,可以继续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
赔偿的诉讼。如果一审结束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还有权依据协议向法院提起
民事赔偿诉讼。
相比之下,如果是在法院审理中由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或法院下的判决,就具
有法律上的效力,即一方如不履行,另一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高燕昌律师说,私下调解可以,但没有法律保障。相反用法律寻求赔偿效力更
高。曹宏斌法官和周德岭处长也都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们强调,这个协议的产生
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
有关人士还特别指出,只要这个协议是自愿合法的,如果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
后,一方不履约,另一方依据协议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一般是会支持的。
60万赔款掏谁的腰包
尽管法学界人士认为,刘德周一案禹州市有关人士达成60万赔偿协议无可厚非,
但这60万元该由谁出,却各有不同看法。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刘德周因私事持枪杀
人,公安机关是否有责任,这种责任是否要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
据报道,受害人家属是从禹州市公安局张副局长手中拿到了60万元赔款的一半,
另外30万元“暂存”于张副局长手中。按赔偿协议约定,禹州警方只是代刘德周之
妻垫付赔款,将来还是要向其追偿的。
有关人士分析说,刘妻只是租受害人的房子开店,为了蝇头小利刘德周就开枪
杀死三条人命。她将来是否能拿出这60万元的赔款令人生疑。如果追不回来,这钱
岂不就是由国家掏了。
有报道援引当地一位消息灵通人士的话说,赔款的相当大部分是刘德周委托交
警大队向有关银信部门借贷的。
据介绍,依据我国法律,赔偿的钱只能由犯罪分子自己来赔。如果犯罪分子有
妻子,就用夫妻共同财产中犯罪分子所有的财产来赔。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不足以
赔偿,可在服刑后有了收入后继续赔偿。但如果犯罪分子被判死刑,那也就只能是
有多少就赔多少。犯罪分子的亲属没有赔偿的义务。当然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为
赔偿,法律也不禁止。
另外只有犯罪人是在执行公务中犯法,其所在单位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如果
不是执行公务,单位也就没有赔偿义务。
有报道说,受害者家属认为,张保同事发当天8点之前报警,而110警车近9点才
来。受害者家属对此表示不满。警方提前进行民事赔偿,受害者家属认为,此举对
110的严重失职行为有掩饰遮过之嫌。
高燕昌律师认为河北杜书贵案和河南刘德周案,公安机关的确是有责任的,主
要是行政管理上的过错,不作为。应当管理而没有管理。不管有多少管理制度,事
情一出就说明公安机关没有尽到责任,没尽到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陈卫东教授认为刘德周一案协议赔偿表明当地公安机关有安抚被害人的意图,
姿态是不错的。他说,如果公安机关以个人不是执行公务为由推出去,那受害人可
就苦了。但陈教授同时坦言,刘德周一案严格来讲,公安机关有一定的赔偿义务,
因为公安机关有过错,在枪支管理上有问题。他说,这个人在不执行公务时拿枪出
了事,这一点公安机关是逃不脱赔偿责任的。他以为,被告人家属赔一部分,公安
机关赔一部分。相互各出多少,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被告没有这么大的赔偿能力,
公安机关来赔也是对被害人的一种保护。将来公安机关和被告人亲属之间如何清偿
是另一个问题。
曹宏斌法官则认为,此案只应由由被告人刘德周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没有
义务出这笔钱。他说,公安机关就枪支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至于个别人没有执行好,
犯下罪行,就应当罪责自负。如果受害一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话,赔偿也追
不到公安部门身上。
周德岭处长也说,此案公安机关有教育管理不严的责任,但没有经济赔偿的责
任。
公民“私权”应受尊重
陈卫东教授对刑事案件当事人采用协议赔偿的方式显然持赞赏态度。只要是自
愿和不违犯法律的,他提倡由当事人达成协议,“私了”解决刑事案件赔偿问题。
这样做可以使法院集中审理刑事问题,没必要在民事赔偿上纠缠,还可以减轻法院
和各方当事人的讼累。
从根本上说,赔偿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法理上称之为“私权”,属于私法领
域。当事人是否要求赔偿,是依靠法律,还是协议获得赔偿,这个权利完全应由当
事人自己主张。这就是必须受到尊重的“私法自治”原则。而像杜书贵、刘德周之
流罪责的认定以及刑罚,则属于公法的范畴。现在“公法”和“私法”常常被混淆,
因此也造成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淆。
在私法范围内如赔偿问题的解决,公安机关可以主持调解,但调解结果不具有
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的裁判才具有法律效力。
但曹宏斌法官认为提倡刑事案件赔偿私了,从保障被告人权益方面看并不完满。
他说,被告人积极赔偿,虽然不是法定从轻情节,但却是法院量刑时考虑的一个因
素。如果私了了,即使赔得好,法庭不知道,这个情节有可能就被忽略了。
文/本报记者 王进
受害人家属倒在法庭上 《辽沈晚报》记者供图
协议书 《燕赵都市报》记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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