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条款修改何时休?

  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是人们投保意识最强的险种,这个险种的保费收入,占据着全国财产险收入的半壁江山。可10年前就拥有爱车并一直买机动车辆保险的人都了解,这些年来,我国车险条款的修改从未停止过。从多年前不满2000字发展到如今数万字的最新条款,日渐体现出保险的实质作用。

  但事实上,即使是实行刚一个月的最新车险条款,也依然离有车族的梦想很遥远。

  新条款变化多

  从7月1日起,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开始在全国执行。保监会有关人士认为,新的《条款》在最大限度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原有条款中容易引起保户和保险公司纠纷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界定。

  具体说来,新条款首先开宗明义地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确定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保险。按照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原理,在承保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并不约定标的价值,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核定标的价值,并按是否足额投保确定赔偿办法和赔偿金额。这意味着车险不再像过去一样“保多少赔多少”。找不到撞坏自己车辆的第三方往往是被保险人出险后与保险公司交涉中最痛苦的事。而现在这一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喊头痛的事儿终于有了说法。

  新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基本保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这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上进行了明确规定,减少了理赔纠纷。新条款对保险公司实务手续中与被保险人有密切关系的部分直接纳入,以确保法律效力。条款中明确规定,驾驶员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没有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车辆;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驾车等等数项“无有效驾驶证”等。

  车辆丢失后,同时丢失购车发票、车钥匙、行驶证等重要物件,被保险人今后也要负相应责任了。因为新条款规定,“全车损失,按基本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看来车主除了要把上述物件保管好并随身携带外,还得把第二把车钥匙放好。

  新条款还规定,机动车辆损失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3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一是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定当地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其中包含了车辆购置附加费。二是按投保时的实际价格确定。实际价格是同类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经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三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在理赔方面,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条款中还有一系列较大的修改,例如在基本险责任免除中增加了“玻璃单独破碎”和“因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等规定;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增加了摩托车、拖拉机最高赔偿限额(2万元)的档次;保险期限也更为灵活,允许不足一年的短期保险;当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缴纳3%的退保手续费规定等。通过上述一系列修改,减少了实际操作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将降低保险人的经营风险。

  在保户最为关心的保费问题上,新条款也做了结构性微调。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和9个附加险有升有降,更加符合当前车险市场的实际情况。车损险费率基本未变,第三者责任险固定保费稍有增加,如“限额50万元”档上调5%左右,“限额100万元”档上调10%左右。在附加险中,车上责任险费率下调幅度较大,“选择座位投保的费率”由1.2%下调至0.9%,“费率按核定座位数投保的”由0.6%下调至0.5%,六座以下客车和旅行车类盗抢险的费率上浮了10%。

  条款调整总被动

  在财产险保险公司之间,有一个公开的秘密:尽管机动车辆保险的规模最大,可效益并不高。保险界的元老们常摇着头说:过去可不是这样的。

  自从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机动车辆保险就始终处在超常规发展的状态,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险种变成了亏损险种。当时,各家保险公司认定原因在于费率太低。1995年,作为当时的保险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大幅上调了车险费率,使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不但一举扭转了多年的亏损局面,而且转而成为创利险种。新开张的保险公司也将车险作为打开良好局面的一剂良方。

  竞争中,一些保险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采取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手段承保机动车辆保险,加上受公司经营管理滞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影响,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出现了“撕单”、“埋单”、“假保单”等违规现象,严重影响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同时,恶性竞争也使保险公司成本加大,使车险再次变成只有规模而没有效益的险种。

  中国保监会成立后,就把整顿市场的重点放在了车险市场上。1999年4月1日,正式启用统一车险监制单证,颁布统一的车险条款和费率,有效打击了车险市场制售假单、账外经营等坑害被保险人的不法行为。通过整顿,车险市场竞争环境得到了改善,其中北京市场的变化最明显。就在不久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张淮利副总经理还对记者说,自己越来越体会到整顿市场的好处。

  事实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调整不止这两次,而是几乎不到两年就有一次调整。最初是各家保险公司各自为政,自己调整自己的条款,到后来监管机关的统一条款后,就开始一刀切,统一调整条款和费率。可无论是80年代的涉内、涉外两套条款,还是90年代只分车型的条款,根据保险公司的情况而被动调整是每次调整条款的最重要特征。于是有人提出:应该设计更加人本化的车险条款,以不变应万变。

  “我想要这样的车险”

  要问当今国内林林总总的多个险种中,人们对哪个险种投保的意识最强﹖保险公司往往会这样回答:机动车辆保险。因为它关系着每个人的利益。事实告诉人们,车辆保险可使事故受害者及时得到赔款,也使事故责任者不至于无力承担高额赔付。正是这种特殊的社会补偿功能,引发了人们投保的自觉性。

  但人们的自觉性不能只靠事故来维系。作为一种商品,更多的人买保险看中的是它提供的风险保障。如果社会在发展,人们的要求在提高,可保险提供的保障却始终没有变化,自觉性再高的人也会放弃保险。

  有一位朋友刚从美国留学回来,和他聊起车险时,他深有感触地说:“咱们国家的车险要是能和美国的一样就好了”。

  据他介绍,在美国人的观念中,车祸可能带来两种损失:人体伤害或财物损失。

  车辆保险就可保障这两类损失。首先是人体伤害责任险。此险种最重要,车辆伤人而责任在车主,受伤者可能是行人,搭乘其它车辆的人或搭乘车主自己车辆的人。人体伤害责任险不包括投保人本人的伤害,通常也不包括其近亲配偶和子女。美国有的州规定,要办汽车执照,必须投保基本最低额责任险。有些州还要求摩托车主保责任险。而医疗费开支险可保障投保人受伤治疗费用的损失。

  它还包括乘坐投保人汽车的投保人家庭和其它乘客,甚至包括投保人和投保人家属在行走时或乘坐他人车辆遭伤害时的损失。有一种保障不负责任司机造成的损失的险种:未投保车主险。这种保险保障投保人及其家属——不管他们是乘自己的车、他人的车或步行,包括乘坐投保人车辆而被未投保车主撞伤的损失。这个险种并不计较谁是肇事者,它赔偿与人体伤害有关的全部损失。

  前面的三个险种保障的是人体伤害,财产损失责任险、撞车险和综合险保障的则是财物损失。其中,财产损失责任险保障因车主的汽车撞坏他人财产所造成的损失。车祸中受损的大多为另一车辆,但也可能是建筑物,树木,电话线杆,或篱笆,惟一不负赔偿责任的是投保人自己的汽车。专为投保人的车辆损坏提供保险的是撞车险。它赔偿受损人车辆因车祸所造成的损失,而不计较出事责任。综合险是用来赔偿车主遭受撞车险未包括的其它损失。如火灾、偷窃或打碎玻璃等。实际上,它包含了除撞车外大部分造成汽车损害的事故。

  在美国,要确定车祸的责任可能要花许多很多时间,要通过费用昂贵的法庭审理。这对一个受伤又无力负担医疗及住院费用的人来说真是困难很大,尤其当受伤者不能工作时更是如此。为此,美国许多州通过了“不计过错险”的法律。不计过错险改变了对车祸受害人人体伤害损失的赔偿办法。遭伤害投保人无需等待查明责任人,即可从保险公司领得赔款。各州的法律规定了不计过错险的最高赔偿额及赔偿范围。该类保险只用于人体伤害。大多数州还规定,如保险赔偿不足以支付人体伤害损失时,受害人可控告肇事司机。因此,这类案件只限于重伤事故。

  在朋友眼中,美国车险的费率制定也相当有人情味。他说,在美国,影响车辆保险费率的因素主要是汽车的牌子和型号、汽车的使用、司机的类别、投保人居住的地方等。比如,驾驶大马力引擎车辆的车主的保险费率要高于驾驶一般车辆的车主、商用车的保险费率通常高于短途旅游车或只开几英里去上班的车、交通繁忙的城市的费率比交通稀疏的小镇或农村的费率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