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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示范文本”避免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报房地产周刊 康健
来自中消协的资料显示,房屋、建材连续几年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有些纠纷久拖不决。去年,中消协共受理消费者对房屋、建材的投诉21235件,同比增幅20.2%
。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95年6月29日就出台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分析合同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各地房地产开发商所使用的购房合同五花八门,有的甚至以一张收费单据或一个简单的购房协议充当购房合同。
《示范文本》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和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律、法规制定的,反映了商品房的交易全过程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责、权、利关系,是目前较好的合同文本。
自定合同的问题多
各地“各自为政”的合同文本的问题很多。据了解,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定金问题。许多开发商在其所使用权的合同中均注明:乙方(买方)同意预付定金,若逾期未能付款,甲方(卖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已交纳的定金不予返还。
其二,许多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事故;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及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配合政府的法规而导致延误;市政配套的批准或安装的延误;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计、避免和控制的事件等。
其三,不可量化的词语问题。这多见于房屋的装饰装修的承诺条款中,常见的词语有豪华、高级、进口等等。
其四,合同中涉及到产权证问题。例如,在很多合同中,当涉及到居民获得产权证的时限时,开发商仅提到――“乙方付清全款后,双方到所在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至于开发商应该负什么责任,却大多模糊不明。
《示范文本》公平合理
而国家制订的《示范文本》则兼顾了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的权益,体现了公正、公平和公开。
关于定金问题,《示范文本》中丝毫没有涉及到定金。可见在商品房销售中,开发商(或代理商)要求购房者交纳定金并不符合国家规定。
关于“不可抗力”问题,在《示范文本》第十条中有这样一句话:“人力不可抗力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现象”。至于开发商所说的的“市政配套批准或安装的延误”等其他方面,一是《示范文本》没有包括在内,二是这些也不属于“自然现象”。
关于不可量化的词语问题,在示范文本的第十六条和附件二中,都对具体的标准规定了细则和违约责任,其中第十六条的内容如下:“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附件二共开列10项装饰、装修内容:①外墙;②内墙;③顶棚;⑤地面;④门窗⑥厨房⑦卫生间⑧阳台⑨电梯⑩其他方面。购销又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一一注明各项所应达到的装饰、装修标准。
对于责任问题,《示范文本》各项细则都考虑得相当周全缜密,对责任的约定也很明确,其中如对时限、利息、处罚都视情况不同做出不同规定。
给《示范文本》的普及加把油
时至今日,《示范文本》已走过了3年的历程,步履蹒跚,叫好不叫座。纵观全国,《示范文本》的普及率仍然不高。
据了解,山东某沿海城市9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商依旧在使用自制的合同文本,已使不少消费者蒙受巨额损失;天津市对1558个房地产企业所签订、履行的合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许多开发商故意不填或漏填合同条款,借以逃避法律的约束,这些都是引发纠纷的潜在因素。
为此,专家建议,应该强制各地执行《示范文本》,藉以遏制同类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对商品房的投诉居高不下,而且逐年攀升。国家出台了《示范文本》,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一种对策和疏导。作为开发商,对政府和居民是否也应诚实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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