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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契约 再付定金
杨克(中国消费者协会 法律事务部)
买房先签订认购书的做法是前些年从香港借鉴而来的,已被内地开发商广泛采用。
1991年,香港政府之所以颁布多项楼花发售的新措施,如在买方签定临时买卖契约时,须预先付楼价的5%作为定金,主要是有助于减少楼市的炒卖同。内地房地产市场与香港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内地房市是否有必要签订认购,这有待商榷。
如果开发商在收受定金之前,未让消费者充分地审阅房屋买卖契约书,仔细考虑是否签约,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显失公平的。它违反了《消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也有违新《合同法》所持的公平原则。
为了保护购房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希望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尽快制定规范、公平的认购书范本,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同情况下的定金的处理方法。对开发商预先制定的认购书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看是否有违反公平诚信的内容;在签认购合同前,应当规定合理的契约审阅期限,以供消费者审阅全部的条款内容。
至于目前,当您准备购房时,可向开发商要求先看契约,然后再付定金。如果开发商坚持先付定金,则可以要求在认购书写明:“如双方签约不成,定金应无息返还”的约定,以防定金被借故没收。
总之,消费者应学会使用《消法》和新《合同法》中的法律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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