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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
| 险种名称 | 长寿安康保险 |
| 保险期限 | 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 投保范围 |
一、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
| 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五周年时生存,且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届满五周年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按每届递增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或因疾病所致死亡,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高残保险金,高残保险责任终止。高残保险金给付后,被保险人仍可领取生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投保人免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 |
| 责任免除 |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可选择趸缴、年缴、半年缴、季缴和月缴;缴费期限可选择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