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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
| 险种名称 | 全家福联合寿险 |
| 保险期限 | 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终止。 |
| 投保范围 |
一、凡双方年龄均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合法夫妻,共同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被保险人之一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
| 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之一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一次性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夫妻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先后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一次性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受益人申领保险金时,本公司提供如下选择权: 1、 如被保险人的子女为受益人且未满19周岁,则可以在其所得给付金额的限度内,转化为子女抚育年金:即期逐年领取生存年金(领取标准详见附表)直至其年满22周岁(或22周岁之前身故)时止,保险责任终止。 2、 如被保险人的配偶为受益人而且年满50周岁、未满70周岁,则可以在其所得给付金额的限度内,转化为配偶养老年金:即期逐年领取生存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详见附表)直至其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四、如被保险人离异,投保人须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本公司退还投保人保单现金价值,保险责任终止。 |
| 责任免除 |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