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重大疾病还本终身保险
保险期限 终身
投保范围

一、 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它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满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且未曾发生本条上述两项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已交保费作为健康祝寿金无息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或年交。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限可选择五年、十年或二十年交。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单载明的生效对应日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