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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险种名称 | 十五年康富年金给付寿险计划 |
| 投保范围 |
年龄介于十八至五十岁的人 |
| 保险责任 |
1.年金利益给付----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足岁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及投保人未曾行使"十五年康富年金给付寿险计划基本条款"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的第一节所赋予的权利,"本公司"将按月给付生存年金予被保险人,首年度每月金额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自第二年起,每月金额按上一年每月金额的百分之六递增。年金利益给付满十五年或被保险人身故,本利益给付即终止。 2.身故利益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赔付身故赔偿金额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如身故发生在缴费期内,"本公司"还将从其身故之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未期满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此身故赔偿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如当时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大于"保险金额",则身故利益给付为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3.生存期满利益给付----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五足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期满,"本公司"将支付生存满利益予被保险人,此生存期满利益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
| 责任免除 |
一、自本合同签发日起两年内(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不论在任何精神状况下,被保险人自杀身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