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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险种名称 | 联众安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保险期限 |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保单计划书中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
| 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下列[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中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 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严重残疾; 二、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犯法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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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确定,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在保单计划书中记载。保险费根据本公司的职业分类表对应的费率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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