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但主合同 交费期满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时,本公司不予续保。
投保范围 凡主合同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之被保险人;主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 同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 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困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 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 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 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 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 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 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保险年度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以保险单所记载该被 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本公 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 每一保险年度同一被保险人累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以保险单所记载该被保险 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附表的费率标准计收。本附加合同续保时,根据续保生效时 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