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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
| 险种名称 |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 保险期限 |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
| 投保范围 |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
| 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责任免除 |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为一次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