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身体残疾达到本公司《人身保险残疾程度表》第一级、第二级和第三级时,本公司在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身体残疾之日以及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 % 给付收入保障年金。本合同的收入保障年金共给付五次。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为一次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