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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
| 险种名称 | 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
| 保险期限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
| 投保范围 |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
| 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身体残疾达到本公司《人身保险残疾程度表》第一级、第二级和第三级时,本公司在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身体残疾之日以及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 % 给付收入保障年金。本合同的收入保障年金共给付五次。 |
| 责任免除 |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为一次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