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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
| 险种名称 | 意外伤害保险特约 |
| 保险期限 |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
| 投保范围 |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
| 保险责任 |
在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可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主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金额为申请当时主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金额。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主保险合同终止。 |
| 责任免除 |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本公司可调整本特约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自下一保险年度的主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起适用,投保人如不同意经调整的保险费,本特约效力自保险期间期满时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