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意外伤害保险特约
保险期限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保险责任

在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可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主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金额为申请当时主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金额。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主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公司可调整本特约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自下一保险年度的主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起适用,投保人如不同意经调整的保险费,本特约效力自保险期间期满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