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b)
保险期限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但主合同 交费期满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时,本公司不予续保。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0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门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疾后,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 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二、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十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保险期限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 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一日24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职业分类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三、本保险设趸缴、限期缴费(5年、10年、20年缴清)等缴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