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煤气公司的民用燃气(包括管道燃气及液化燃气)用户,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 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医疗所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急救医疗检查费以 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 医药费用在急 救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急救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0 日止。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一、未经煤气公司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煤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煤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煤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三、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六、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作、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非因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十、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十一、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或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 庭病床等);
十四、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十五、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计算,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