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旅游景点(娱乐场所)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后剪票进入旅游景点(娱乐场所)时起, 至被保险人结束游览(娱乐)离开旅游景点(娱乐场所)时止。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 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身体健康,在保险人认可的旅游景点(娱乐场所)游览(娱乐) 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 保 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 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 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 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 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往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最高为人民币 100000 元。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按旅游景点风险程度计收。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 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