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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
| 险种名称 | 旅游安全人身保险 |
| 投保范围 |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下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投保条件的正式在职、在编员工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 保险期限 |
一、入境旅游:自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次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三、国内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四、一日游(含入境、出境与国内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或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或离开旅游行程时止。 |
| 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对应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其身故处理及遗体(骨灰)遣返所需的费用,保险人在对应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付身故处理费用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因突发急性病需抢救所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每次事故或抢救以300元为限)、输血费、输氧费、敷料费,保险人对一次事故或抢救中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对急性病抢救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抢救开始之日起2周止。但以上累计给付金额最高分别以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责任免除 |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如附表一所示。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