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旅游安全人身保险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下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投保条件的正式在职、在编员工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含未成年人)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

一、入境旅游:自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次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二、出境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三、国内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四、一日游(含入境、出境与国内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或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或离开旅游行程时止。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对应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其身故处理及遗体(骨灰)遣返所需的费用,保险人在对应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付身故处理费用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因突发急性病需抢救所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每次事故或抢救以300元为限)、输血费、输氧费、敷料费,保险人对一次事故或抢救中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对急性病抢救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抢救开始之日起2周止。但以上累计给付金额最高分别以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十五、进行不合理的医疗及购买公费医疗用药范围之外的药品;
十六、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十七、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十八、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九、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或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
二十、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二十一、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如附表一所示。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二、本保险保险金额的分配方式如附表二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