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身体健康,在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宾馆(包括旅社、饭店、招待所等,下同)住宿的旅客,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旅客办理住宿登记及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费之时起,至被保险人办理结帐离店手续时止。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 但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食用所住宿的宾馆提供的食物,发生食物中毒的,保险人给付相应的食物中毒意外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住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幅时或核污染;
十四、非因意外伤害下故而发生的治疗;
十五、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十六、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倚、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十七、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八、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或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
十九、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二十、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按份计算: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每份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人民币10000 元,食物中毒意外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各为人民币500元。三星级以下宾馆、旅社、饭店、招待所等:每份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人民币 5000元,食物中毒意外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各为人民币200元。每位被保险人最多投保10份本保险。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住宿天数计算,每份保险的每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1元。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