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人 |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
| 险种名称 |
献血、输血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投保范围 |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 (一)a款:凡在国家许可的献血机构体检合格,进行无偿献血的人员, 均可作为本保险a款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完成无偿献血后,其直系亲属(指父母、
配偶及一名子女,以户籍资料为准,在投保时注明)自动成为本保险a款的共同被保险人。 (二)b款:凡在国家许可的献血机构体检合格,进行献血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b
款的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而接受输血的人,也可作为本保险b款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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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
一、本保险a款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 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无偿献血时(以《无偿献血证》记载为准)起,至此后五年内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中有一人首次接受无偿输血后第180日止。
二、本保险b款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后, 被保险人首次参加献血(接受输血)时起,至被保险人首次参加献血(接受输血)后第18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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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自医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医疗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医疗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因医疗意外事故身体残疾,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医疗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 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在献血(接受输血)后180日内因该次献血(接受输血)为直接原因而感染乙型、丙型肝炎或艾滋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对应疾病感染保险金额给付疾病感染保险金。
四、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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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免除 |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本合同保险责任中所指的三种疾病;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再次献血(接受输血)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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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一、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一被保险人最多投保10份本保险。每份每一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 (一)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5000元
(二)感染乙、丙型肝炎保险金额:人民币3000元 (三)感染艾滋病保险金额: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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