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外来务工(暂住)人员个人人身意处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 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持有外地劳动力务工许可证明、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 的外地劳动力务工人员,以及在本地暂时居住并办理暂住证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 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 的终止日24时止。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 保 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 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 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 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 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 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5000元。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 10份。

二、被保险人因工作原因及见义勇为行为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按相应保险 金额的双倍予以赔付。三、保险费按所附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 全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