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骑车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按公安部门规定手续领取行驶证明的骑车人,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现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金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对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现任终止。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按份计算: 1.自行车骑车人:每份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保险 人民1元。 2.助动车骑车人:每份的保险金额为人民1000元,保险费为人民币1元。
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