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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险种名称 | 意外住院现金补偿附加保险 |
| 投保范围 |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四周岁。 |
| 保险期限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付方式与主合同同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
| 保险责任 | 意外住院现金补偿: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但固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付方式与主合同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