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险种名称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四周岁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合同满期日的当日24 时止。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此前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的残疾属附表来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额。 若被保险人固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