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人 |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
| 险种名称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投保范围 |
一、凡年满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
| 保险期限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或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之一。 |
| 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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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免除 |
一、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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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保险金额最低档为五千元,最高档为二十万元。在此限度内,投保人可以一千元为一个增减单位,任选其间一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费须一次交清。保险费按附表一列明的职业、工种性质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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