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
险种名称 友邦旅行保险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契约有效期限内, 遭遇第十一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约要保书上所载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契约有效期限内,遭遇第十一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给付表)内所列之一者,本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契约要保书上所载的基本保额计算。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致成给付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本契约要保书上所载的基本保额为限。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或被保险人自致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4)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政府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非医生处方之药物或医疗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
(8)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9)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乱、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变乱期间;
(10)原子或核子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11)被保险人罹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期间。 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2)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付费搭乘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3)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攀岩、登山、滑翔翼或跳伞;
(14)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5)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
(16)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职业活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契约的保险费按日计算,投保人应按核定的保险费一次性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