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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 |
| 险种名称 | 友邦旅行保险 |
| 保险责任 |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契约有效期限内, 遭遇第十一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约要保书上所载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契约有效期限内,遭遇第十一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给付表)内所列之一者,本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契约要保书上所载的基本保额计算。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致成给付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本契约要保书上所载的基本保额为限。 |
| 责任免除 |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或被保险人自致伤害;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本契约的保险费按日计算,投保人应按核定的保险费一次性缴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