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责任 |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第十条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第十条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
所载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
时,以较严重颂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淮:若后衣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前次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
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成《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三、烧伤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蓄被侵险人遭遇意外事故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事故烧
伤保险金予被保险。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至的烧伤,发
生在身体的同一部分,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
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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