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的最高医药给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上海市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 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医生处方必须符合上海市或当地政府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1)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视力矫正; (3)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脊椎间盘突出症;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主合同第十二条所列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