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险年度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病、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接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本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末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但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