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
保险期限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 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的70%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生活津贴。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下表所列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所对应的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生活津贴。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 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病、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 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