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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
| 险种名称 | 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 |
| 保险期限 |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 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
| 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的70%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生活津贴。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下表所列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所对应的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生活津贴。 |
| 责任免除 |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