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险种名称 情系生命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投保范围

一、 若本合同的减额缴清已生效的,则本附加条款不使用;

二、 若本合同是在"免可保性,增加保险金额"条件下签订的,则本附加条款不使用;

三、 本合同只适用标准体。

保险期限 10年、20年、25年、至五十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至六十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保险责任

"晚期绝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与本附加条款生效日或复效日起1年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制定或认可的医生或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晚期绝症"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为提前给付申请提出后第6个月之主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的50%。同意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所有保险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且申领一次为限。

当"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剩余保额少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投保金额,本公司将提前给付全部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在扣除此项申请的行政费后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此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提前给付后主保险合同不得再作减额缴清或解除合同。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所载的寿险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按保险单年度计算。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