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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险种名称 | 金盛金体安康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
| 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二次或以上时,如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者,其保险金给付及其限额,均视为一次住院办理。 一、计划a(hpa)-每日住院现金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事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合同首页所载"每日住院现金保障"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最高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二、计划b(hpb)-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事故而住院冶疗,本公司将依本次住院所实际支付之下列各项费用核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前将扣除本附加合同所载的"自负额",且各项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首页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医生处方必须符合上海市或当地政府公费医疗、社会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 1.住院手术医疗费用(si) (1)手术费及消耗性材料费; (2)麻醉费(包括麻醉操作费、麻醉材料及药品费); (3)氧气费; (4)血液或血浆之输注费,及因急救经医生认为必要之血液或血浆之费用; (5)手术室设备使用费。 2.住院病床及膳食费(r&b) (1)住院床位费; (2)膳食费。 3.住院其他医疗费用(me) (1)由主治医生处方且由医院提供的供病人在住院期间使用之药品费用; (2)敷料、骨科用夹板及石膏费,但不包括其他特殊医疗器具、用品; (3)检查、化验费; (4)放射线诊疗费; (5)注射费及其药液费; (6)来往医院之救护车费; (7)特别护理以外的护理费。 本附加合同在计算"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时,将扣除被保险人由政府、公司、单位、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医疗保险计划已支付的款额。 |
| 责任免除 |
一、投保人故意行为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患病住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