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平安附加重疾保险
保险期限 终身
投保范围

见具体条款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见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