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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
| 险种名称 | 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
| 保险期限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但主合同交费期满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时,本公司不予续保。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根据续保生效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若与主合同一同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一致;如系中途申请附加者,以保单上所批注日期为准。 |
| 投保范围 |
见具体条款 |
| 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在本附加合同所附保险金额表规定限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 责任免除 |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两个档次,每一档次包括三个部份,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定其中一档,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选定的档次和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的保险费一并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