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附加特约
投保范围

不患有精神病、职业病、艾滋病、性病、癌症、肾功能衰 竭、肝硬化等疾病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 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符合上述条 件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 及其他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 他具有可保利益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附约。

保险期限 本附约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责任开始日的中午十二时 起到期满日的中午十二时止。期满时,可另办续保手续。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约有效期间,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在事 故发生之日起十天之内必须住院并经住院医疗;或保单生效六十天后因疾病必须住 院并经住院医疗,保险人按照以下条款在约定的保险金额中给付保险金。

1.住院费保险金将按被保险人住院床位实际费用支出给付,但每日最高给付额为人民币贰拾元;

2.住院手术费保险金将按被保险人入住医院并接受医生施行手术的实际费用支出给付;

3.医院杂项费保险金将按被保险人因住院引起的医疗和医药实际费用支出给付;

4.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保险金为每份每日人民币贰拾元,给付天数按实际住院天 数计算。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自杀及故意自伤行为;
2.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3.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及天生畸形矫正;
4.牙齿治疗及手术,但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5.屈光、眼镜、助听器装配及其它先天性缺陷;
6.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7.精神病或精神分裂、酒精中毒、吸毒或注射毒品或迷幻剂;
8.因怀孕引起的疾病及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
9.爱滋病及性病;
10.因既往病住院治疗;
11.非住院或非经住院医疗所发生的一切其它医疗和医药费用;
12.附约生效六十日内发生的疾病而引起的一次住院;
13.战争、军事行为、内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
14.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驾驶航空机具、跳伞、角力、摔交、柔道、 空手 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及车辆竞赛等行为。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约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住院费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壹仟元、住院手术费保险金额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医院杂项费保险金额人民币贰仟 元、住院现金补贴保险金额人民叁仟陆佰元。

每份附约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其分别是:40 周岁以下(含40周岁)为人民币壹佰柒拾元,40周岁以上至50周岁(含50周岁)为 人民币贰佰肆拾元,50周岁以上至65周岁(含65周岁)为人民币肆佰元。

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