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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
| 险种名称 | 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
| 保险期限 | 一年 |
| 保险责任 |
自本特约生效起九十日后或自续保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本人支付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10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分档按治疗费用×(1-被保险人自负比例)累进计算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特约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住院治疗本人支付治疗费用时,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 |
| 责任免除 |
一、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本公司可调整本特约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自下一保险年度的主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起适用,投保人如不同意经调整的保险费,本特约效力自保险期间期满时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