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保险期限 一年
保险责任

自本特约生效起九十日后或自续保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本人支付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10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分档按治疗费用×(1-被保险人自负比例)累进计算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特约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住院治疗本人支付治疗费用时,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一、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
二、在非指定或认可医院住院治疗;
三、本特约生效前已患疾病;
四、法定传染病;
五、精神病;
六、爱滋病;
七、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不孕症、避孕和绝育手术;
八、流产或分娩;
九、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
十、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十一、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
十二、牙齿治疗、手术和镶补;
十三、安装假肢,购置轮椅、助听器和配置眼镜;
十四、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十五、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公司可调整本特约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自下一保险年度的主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起适用,投保人如不同意经调整的保险费,本特约效力自保险期间期满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