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且本人支付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50元,本公司在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超过免赔额5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特约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4)× 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人民币20元,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特约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十四、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十五、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公司可调整本特约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自下一保险年度的主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起适用,投保人如不同意经调整的保险费,本特约效力自保险期间期满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