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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
| 险种名称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
| 投保范围 |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
| 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且本人支付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50元,本公司在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超过免赔额5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特约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4)× 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人民币20元,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特约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 责任免除 |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本公司可调整本特约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自下一保险年度的主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起适用,投保人如不同意经调整的保险费,本特约效力自保险期间期满时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