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凡持有效的主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中含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被保 险人,均付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 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 药费, 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 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 %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 偿。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 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止, 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 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有 效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四、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七、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或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 用(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 病床等);
八、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九、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 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 币1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按照所附职业或工种分类表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 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