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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
| 险种名称 |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 保险期限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
| 投保范围 |
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凡持有效的主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中含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被保 险人,均付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
| 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 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 药费, 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 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 %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 偿。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 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止, 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 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有 效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
| 责任免除 |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一、本保险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 币1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按照所附职业或工种分类表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 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