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保险期限 本合同保险期限可选择终身、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手术是指: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暴发性肝炎、严重烧伤。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或年交。选择定期保险期限的,年交方式只能选择五年限交。选择终身保险期限的,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限可选择五年、十年或二十年交。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单载明的生效对应日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7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