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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
| 险种名称 | 重大疾病保险 |
| 保险期限 | 本合同保险期限可选择终身、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 |
| 投保范围 |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
| 保险责任 |
一、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手术是指: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暴发性肝炎、严重烧伤。 |
| 责任免除 |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或年交。选择定期保险期限的,年交方式只能选择五年限交。选择终身保险期限的,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限可选择五年、十年或二十年交。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单载明的生效对应日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70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