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期限 本合同保险期限可选择终身、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手术是指: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暴发性肝炎、严重烧伤。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四、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七、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或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 用(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 病床等);
八、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九、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 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或年交。选择定期保险期限的,年交方式只能选择五年限交。选择终身保险期限的,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限可选择五年、十年或二十年交。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单载明的生效对应日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7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