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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
| 险种名称 | 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 |
| 投保范围 | 凡年满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
| 保险责任 |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后发生《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病种及手术目录》(下称《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按照《病种目录表》列明的该种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在有效保额内给付疾病保险金。当有效保额低于《病种目录表》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时,本公司按有效额给付疾病保险金。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自本公司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金额与已给付疾病保险金差额部分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疾病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病种目录表》中列明的疾病或手术后180 日内再罹患相同疾病、手术,本合同按一次保险事故处理。 |
| 责任免除 |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趸交,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