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期限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 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保险责任

一、药品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5%。

二、住院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6%。

三、治疗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

四、检查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4%。

五、材料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

六、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 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严重并发症或后遗症、生理缺陷或残疾的治疗及康复。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及其相关综合症、性病期间。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
九、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
十一、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 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