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险种名称 附加住院医疗赔偿保障
投保范围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人士;为每年续保的附加保险合同,可续保至六十五周岁;可附加于个人意外综合保险计划、二十年康宁两全计划、十五年康富年金计划和灿烂人生计划.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受伤事故所导致住院,可获住院医疗赔偿给付: 在扣除被保险人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及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可赔偿的金额后,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其余应缴金额的百分之七十.4000/3000/2000/1000元四种计划可以选择,每一住院事故最高赔偿不超过所选计划.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在本附约签发之日起(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等外科手术;
七.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所导致的"住院事故";
八.牙齿治疗、美容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
九.因怀孕,包括生育、流产、堕胎、难产、节育及其并发症所导致的"住院事故";
十.因先天性固有疾病所导致的"住院事故";
十一.艾滋病或性病;
十二.不育或绝育有关手术或医疗性的服务;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年龄计算.
缴费方式同主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