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险种名称 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保险期限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问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生活津贴。

二、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接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生活津贴。

三、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生活津贴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给付的生活津贴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急有的疾病、生理缺陷或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性病期间。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十、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
十一、以捐献身休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