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伤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市伤健协会。

第二条  深圳市伤健协会是由伤残人与志愿与伤残人互帮互助的健全人共同自发组织的群众
        团体。 

第三条  本组织宗旨在于致力于伤残人之间及伤残人与健全人之间的了解、尊重与沟通,组
        织伤残参与社会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
        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政府有关部六及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社区八卦二路旭飞花园A栋二层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创造一个属于伤残人之间,伤残人与健全人之间的交流活动空间,组织伤残人开展形
   式多样、适合伤残人特点的文体及健联谊活动。

2、促进伤残人之间,伤残人与健全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挖掘伤残人的潜在力量和作用,
   调动伤残人的互助、自求和自立的进取精神。

3、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以及伤残人在就业、法律、权益等方面培训和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
          本团体活动工,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能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是常工作,对会
          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下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
            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期。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
            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
   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要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
            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
            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
            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
            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
            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加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
           或常务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引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事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的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伤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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