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企不应在二板与“民”争利
2000-08-10 12:41:14
有关人士日前表示,将於年末设立的二板市场未考虑对外资开放,且尚未有考虑对外资企业开放。对於哪些国有或民营企业不宜在二板上市,该人士表示,《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虽然二板整体方案还有待国务院批准,但相信细则草案主要精神不会有变,券商须按此要求操作,不宜承揽大型国企及分拆上市公司二板上市业务。 由人民日报海外版与北京福来特谘询公司共同主办的二板市场上市政策与实务研讨会日前举行。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原证监会主席刘鸿儒指出,二板市场主要是要为具高增长潜质的民营企业服务。证监会周小川主席上任後听取各方意见,做出正确决策,把原先的科技板改为二板,取消“双高认证”,这是一种进步。降低门槛并没有降低企业质素,反而对企业的成长性、透明性的要求提高,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借鉴美国经验,研究二板市场的高效淘汰制。 《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稿7日成为与会企业和金融界的热门话题。该细则共18条,其中,第14条明确下列企业暂不宜在创业板上市。(一)大型国有企业。(二)大型国有企业分拆部分资产和业务设立的公司。(三)已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分拆部分资产和业务设立的公司。(四)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五)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六)职工持股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公司。(七)工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公司。(八)已申请在主板发行上市且中国证监会已受理的企业,不得再申请到创业板发行上市。 谈及二板选址问题,有关人士表示,试点将在上海、深圳中选择。 该条例对为数不少的、准备分拆上市的主板公司造成措手不及的冲击,但与会的公司经理与业内人士对该细则称好。他们认为,正是这个适时颁布的条例,从政策层面上澄清了前阶段内地有些人士对申请二板上市的认识和操作上的误区。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应当是二板市场的重点上市主体。主板上市企业已经获得和拥有了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权,它们所要考虑的只是做好自己的经营业绩,不应该在二板市场上与“民”争利。
摘自: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