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

法律手段有哪些?

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包括教育的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等等。当未成年人这些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这些法律手段主要有:

一、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未成年人无故被校方开除学籍,可向有关教育管理部门申请解决;被有关单位雇用为童工,可向有关劳动部门申请解决等等。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未成年人的身体遭受侵害(被殴打、强奸、伤害等),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遇有紧急情况,应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如未成年人遭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后,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虐待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刑事审判庭按照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未成年人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如继承权被剥夺、被人打伤后花费的医疗费需由他人赔偿、父母离婚后自己无人抚养等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请求法院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时,可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某儿童被拐卖,该儿童或其家长请求公安机关邓以解救和保护,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或拒绝保护,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公安机关。

8、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包括哪些内容?
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或以收养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它不仅具有繁衍后代的功能,而且具有教育后代、保护后代的社会职责。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家庭保护的好坏,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家庭保护作为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规定下来,规定了家庭保护的内容及不履行家庭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及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从以下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保护:

一、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具体包括:(1)保护被监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等,对他们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2)管理好被监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及时排除他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侵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3)代理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5)从物质上对未成年人进行养育和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

在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和抚育义务的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不得溺婴、弃婴。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失学或辍学,都是家长的失职,都在一定种度上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家庭是社会的一个教育单位,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应承担起教育子女的重要职责。

四、不得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订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就年龄而言,父母允许未成年人结婚就是违法行为。父母不但不能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也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也是父母对未成年人给予家庭保护的一个方面。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除从以上几个方面履行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义务外,还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及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不同情况,进行适人、适事、适时、有效的其他方面的家庭保护。

9、对未成年人的学校

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实施的保护。学校保护的主体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保护的对象包括在园的儿童、在校学生及未入学或流失辍学但按照《义务教育法》应当入学的少年儿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及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二、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主要内容。

三、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学生有过错,教师应尽职尽责地进行管理教育,包括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四、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五、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六、工读学校应当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来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七、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的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10、对未成年人的社会

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的保护。主要要求社会给未成年学生提供好的条件、场所,禁止他们参加一些不利于其成长的活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和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护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和思想上健康成长。具体包括:

1、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活动进行积极引导。(1)积极引导未成年人进行社会活动。一是国家对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公民给予鼓励;二是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公民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2)正确引导未成年人进入有益的活动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3)对未成年人接触出版物进行积极引导。出版物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主要表现在:(1)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被他人知道了解的私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2)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3、禁止有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及侵蚀其思想的行为。表现在:(1)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其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智力成果权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对于自己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荣誉权是因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获得精神奖励而产生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因没有行为能力或完全的行为能力,当其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受到侵犯时,可依法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法院起诉,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保护有特殊天赋和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特殊天赋是指一般人所不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具体包括:

1、在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日常生活中,社会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这种责任表现在:(1)发展托幼事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家庭托儿所。”(2)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中禁止一切有害于未成年人安全与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食品卫生法〉第5条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2、在疾病防治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具体是:(1)卫生部门和学校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包括医疗人员和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及药品条件。(2)卫生部门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3)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3、在劳动就业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做到:(1)把好就业关,即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把好劳动关,即在劳动制度方面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保护措施等方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要求,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3)把好职业技术培训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规定:“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4、保护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应当负责或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11、对未成年人的司法

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活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未成年人的实施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僧的保护。具体表现在: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3、人民法院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4、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二、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人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

我国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采用不同的教育改造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3种形式:

1、    收容教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是由政府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集中管教的方法,由少年犯管教所实行分管分教的管理形式,通过收容教养的手段,使这些已经犯罪但又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在社会上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尽快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

2、    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对那些违法或犯罪情节轻微、不够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屡教不改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适用对象的年龄一般掌握在16周岁以上。在劳动教养所,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与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单独分队或编组进行管理。

3、    劳动改造

    劳动改造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刑事执行活动。对于少数未成年犯罪人,由就近的劳改场所或监狱负责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应对未成年和成年犯罪人实行严格的分押分管,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受到不良感染。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教养所、少年犯管教所及其他劳动改造机关,应当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保法权益。同时要重要抓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并通过劳动转变他们的思想,使之重新做人。

三、依靠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工作

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教育、改造和保护,同时需要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爱护。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四、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做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社会帮教和妥善安置工作

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中,依法作出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决定,往往要依靠社会帮教力量配合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参与社会帮教的主体有民警、家长、亲友、教师、单位领导、街道社区工作者及其他志愿人员。帮教的形式包括家长或亲友负责帮教、协约帮教、承包帮教等。帮教期限一般为几个月或1年。经帮教已经悔改的,即应宣布解除帮教,转入经常性的思想教育。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帮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做好他们的妥善安置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这既是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也是对他们实行司法保护的一项内容。

五、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抚养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5条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