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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未成年人的身体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非法搜查未成年人的身体,是指具有搜查的人未经批准,滥用职权,或没有搜查权的人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搜查、检查的行为。 搜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其任务在于发现犯罪证据和查获得犯罪嫌疑人。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拥有搜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对公民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搜查时也要依法进行,即办理搜查的手续,由有关领导批准后,填写搜查证,在搜查时向被搜查人出未搜查证。只有在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遇到紧急情况,债查人员才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其他任何无证搜查,被搜查人都可以拒绝,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由于搜查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法律对搜查有明确的规定。《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但有些人的法制意识淡漠,在工作或生活中实施了非法搜查未成年人身体的行为。例如,超市中的保安搜查未成年人消费者,学校的老师搜查未成年学生,个体工商户雇主搜查未成年雇工,私营企业老板搜查未成年工人等。这些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独犯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遇到有人要搜查自己时,首先要让对方出示搜查证,如果对方声明情况紧急,属无证搜查时,要让对方出示表明其身份的司法机关的工作证。否则,可以拒绝搜查。如果被人非法搜查身体,应当记住搜查人的姓名、特征、身上佩带的标志、编号、被搜查的地点、当时在场目睹非法搜查行为的证人等重要情况,向当地检察机关控告搜查自己的人,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未成年人名誉受到侵害为由,要求侵权人向未成年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合理数额的精神损失。 17、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是指用语言、文字或者动作故意引起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意图、唆使未成年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实施教唆行为的人称为教唆犯。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的双重生长阶段,是非、善恶观念较差,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受他人的利用和教唆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例如有些人利用未成年人贪图享乐、不劳而获的思想,教唆他们盗窃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物;利用未成年人感情冲动,讲哥们儿义气的特点,唆使他们充当自己的“打手”,暴力伤害他人;利用未成年人好奇心强的特点,引诱他们参与酗酒、赌博、吸毒、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由于教唆犯以“朋友”、“哥儿们”的面目出现,表面上仿佛很关心受其教唆的未成年人,对他们施以小恩小惠,因而对未成年人有着极大的欺骗性和迷惑性。未成年人受到他们的教唆后,很容易从事犯罪活动,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家长、老师应当特别注意子女、学生在社会上的交友活动,发现未成年人与社会上的有不良习气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有来往时,应当及时加以教育和制止。如果发现未成年人受他人教唆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家长、老师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主动到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并积极地揭发检举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未成人保护法》中规定:“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我国《刑法》针对教唆犯罪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规定如下处罚: 一、 如果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所犯罪行给予处罚。对教唆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对待;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对待。 二、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对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怎样处罚?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吸毒、贩毒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许多国家为铲除毒品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国政府对禁毒工作一直十分重视,1998年,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并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宣传,宣传的重点对象就是未成年人。头脑简单、思想幼稚的未成年人是沾染吸毒行为的“高危人群”,正在成长发育的未成年人,一旦染上吸毒的恶习,身体健康会受到极大损害,甚至会丧失生命。因此,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防范子女吸毒的问题上,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 告诉未成年人毒品的危害,教育他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拒绝他人吸食毒品的引诱、教唆。 二、 父母发现子女吸毒后,应当立即将子女送往专门的戒毒机构,在专家的指导下帮助子女戒毒,不应当自行在家中捆绑、殴打、禁闭等方式戒毒,这样做的结果不仅解除不了子女的毒瘾,反而可能损害其健康、危及其生命或导致其逃离家庭,继续吸毒。 三、 由于毒品使人产生生理、心理的依赖性很大,真正摆脱毒品是非常困难的,有人将这种情况形容为“一朝吸毒,常年戒毒,终生想毒”。所以,父母在子女生理上解除毒瘾后,不能掉以轻心,应当坚持长时间观察子女的行为及交友情况,禁止子女与吸毒、贩毒人员往来。引导子女参加文艺、体育、旅游等健康有益的活动,帮助子女从心理上彻底摆脱毒品的诱惑。 我国法律对走私、贩运、制售毒品以及引诱、教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的同时,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对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这类犯罪行为,处罚得更为严厉。《刑法》中规定: 一、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处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待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