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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享有哪些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和现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对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未成年人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情况有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的权利。例如幼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代为选择学前教育的地点、内容等;中学毕业后的未成年人有权选择普通高中、职业学校等继续学习。而在小学和初中阶段,未成年人必须按《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年限、学科进行学习。 二、未成年人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时,有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援助的权利。比如,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学生有权申请贷学金等。 三、未成年人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奖学金和贷学金主要适用于普通高校和中专学生。助学金主要适用于初中、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困难的学生。城镇和大部分农村的小学不设立助学金,少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减免杂费。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起诉。 5、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 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应受何种处罚?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他们的法定权利,学校应当保障这项权利的实现。没有正当理由,任何学校都不得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根据法律规定和教育实践,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情况主要有:(1)违反规定乱收费用,拒绝接受交不起费用的学生就学;(2)以学生未交纳杂费为由而拒绝接受学生就学;(3)擅自提出不合理的入学条件,以学生未满足这些条件为同拒绝其入学;(4)拒绝接受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5)拒绝接受刑满、解除管教、解除劳动教养以及工读学校结业,但应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就学。 上述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行为,是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执法机关和处罚措施是: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区、县、市教育委员会等)和学校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实践中,有的学校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理由属正当理由,比如,按照行政区划,该儿童不应在该地区或该学校就学;由外地转学或借读的学生,未履行或办理规定的转学、借读手续,或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程度,已视为受完义务教育等。对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缓学的学生,在缓学期间学校拒绝接受就学的,也不应视为违法行为。学校若因正当现由而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法律怎样保护残疾儿童 的受教育权利? 为了保护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我国已形成了专门的法律制度。根据《宪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以及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提出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针是:“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经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该法第22条、第23条还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能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还专门制定发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教委等8个部委还颁发了《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条第8款指出: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原则上与当地健全儿童相同,各类特殊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残疾儿童教育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年限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了实现法律赋予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我国各地教设立了为盲、聋、哑儿童提供教育的学校。同时,通过对听力语言残疾儿童配戴助听器、举办启智班、随班就读和各种类型的特教学校、特教班等方式,对残疾儿童进行认知能力的训练及文化教育,收到较好成效。 我国法律、法规还对侵害、妨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的规定,对于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入学的残疾人入学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同时,对于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直接责任人员不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